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白城市位于吉林省西北部科尔沁草原腹地,东南部与吉林省松原市相连,西部、北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东部、东北部与黑龙江省隔江相望。全市南北长230公里,东西宽211公里,辖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和洮北区,设有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大安经济开发区,全市幅员25767平方公里,人口200多万。 白城市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日照时数2885.8小时,年均气温5.2℃,无霜期157天,年均降水量399.8毫米,光热条件优越于全省其他地区。白城市是干旱严重地区。春旱、伏旱和秋旱年有发生。由于年内降水季节分配不均,降水的年际变化较大,降水日数少,降水强度大等原因,大大降低了降水的有效性,往往在作物需水关键期得不到及时充足的降水供给。突出的特点是春旱频繁,伏天雨水不均,常形成卡脖子旱加秋旱。1961年至2009年49年中有31年出现春旱,22年出现伏旱,28年出现秋旱。尤其是在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气温明显升高,暖冬频繁,春、夏季降水呈减少趋势,干旱发生的频次逐渐增多。
白城市资源丰富,人均耕地、草原、宜林地、水面、芦苇面积都居全省首位。有比较丰富的石油资源、风力资源以及多种矿产资源,境内有世界A级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莫莫格。